农村用工怎么规定
农村用工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
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应在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事业发展计划宏观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种、岗位组织实施。招收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工种、岗位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和选择群众生活困难、劳动力富余地区的原则,公开招收,自愿报告,择优录用。其基本条件是:现实表现好,年满16周岁,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岗位工作。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劳动和危险作业的,年龄须满18周岁。
审批与备案
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种、岗位范围内,确需招用农民工,须填报《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工种、岗位申报表》,并写出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单位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招用农民工的理由等,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劳动厅审批,经审查同意后,签发《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工种、岗位审批卡》,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的依据。
劳动条件与劳动纪律
用工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不得强迫劳动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用工方要保证劳动者享受合理工资待遇,不得恶意拖欠工资、扣发工资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劳动者权益。
用工方需为劳动者购买劳动者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合理赔偿。
劳动合同与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合同,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用人单位必须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标准、时间和方式,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农民工应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用人单位还需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也应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劳务用工管理
劳务用工是指村社区为开展工作,临时抽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事劳动服务用工。劳务用工应坚持年初预算原则,实行劳务用工登记制度,劳务用工报酬支出一律实行网银转账支付。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统一管理,其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管理劳务市场,提供劳务供求信息,开展职业介绍;进行务工登记和发放《务工许可证》;指导、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农村劳动力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必须执行用工计划,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用工。使用农村劳动力必须申报用工计划,凭批准的用工计划,到当地劳动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所办理用工手续。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并确保用工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