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结婚时男方用假名并成功登记 离婚时被民政部门拒绝怎么办?
南海网3月31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舒文)由于历史遗留等原因,少数人用虚假名字居然与他人进行了结婚登记,离婚时又该怎么办呢?近日,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假名结婚后的纠纷,当事人双方申请离婚被民政部门拒绝,检察机关采用检查建议妥善解决此纠纷。
1998年,钟某某与“叶某辉”在万宁市礼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几年婚姻生活过去,双方感情不和,钟某某便委托律师办理离婚事宜,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以为尘埃落定,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直到2024年,钟某某因修建房屋需要提供婚姻登记材料,经查询竟得知自己与“叶某辉”的婚姻登记尚未解除。
钟某某心急如焚,立即联系“叶某辉”协调办理离婚事宜,却被“叶某辉”告知其与钟某某登记结婚时提供了虚假身份信息,虚构的“叶某辉”身份证已丢失。
无奈之下,钟某某到万宁市民政局申请撤销与“叶某辉”原婚姻登记,民政局却告知无法依职权撤销,建议钟某某到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事情开始陷入了僵局。
随后,钟某某前往万宁检察院反映情况,该院为尽快解决申请人钟某某的难题,快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检察官向万宁市民政局调取了钟某某的婚姻登记材料,以“叶某辉”提交的《婚姻证明》为突破口,向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螺溪派出所发函协助调查该所是否向“叶某辉”出具《婚姻证明》、“叶某辉”身份信息等。
该派出所回复从未向“叶某辉”出具《婚姻证明》,且《婚姻证明》上的公章与该派出所公章并不相符,该派出所辖区内查无此人。
事情再度陷入了僵局,万宁检察院随即向万宁市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撤销钟某某与“叶某辉”的虚假婚姻登记,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5年3月,万宁市民政局采纳检察建议,依法撤销了钟某某与“叶某辉”的婚姻登记,终于打破“离不掉的婚”这个僵局,困扰钟某某的烦心事终于得以妥善解决。
检察院提醒:
万宁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虚假的婚姻登记,阻碍群众婚姻自由,造成群众“想结结不成,想离离不掉”的局面,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婚姻登记需真实身份,双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办理登记,且信息需与户籍系统一致。若使用假名、伪造证件或冒用他人身份,婚姻登记机关可撤销登记,并宣告婚姻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伪造、冒用证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可处拘留(10-15日)及罚款(1000元以下)。若情节严重(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最高可处3-10年有期徒刑。婚姻无效后,双方不享有夫妻权利(如财产共有、继承权等),可能引发财产、子女抚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