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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艺作品:口口相传不意味着人人能用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30 06:35:00    

【舞台艺术众家议】

作者:韩胜利(中国文联曲艺艺术中心副主任)

曲艺是中国传统的口头表演艺术,在过去主要依靠拜师学艺、口传心授的方式代代传承。这种艺术本身的特点和行业特有的规则,使曲艺作品面临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更为复杂多样。

今年的4月26日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与音乐”的主题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然而,与音乐同属表演艺术范畴的曲艺,同样面临着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并且,因其作为口头表演艺术而具有的口口相传特性和曲艺界口传心授、拜师传艺的古老传统,曲艺作品面临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更为复杂多样。如何更好保护曲艺创作者的权益亟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过去,曲艺是民间艺人谋生的手段,具有一定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只有拜师入门,徒弟才能有学习和使用师父作品、技艺的机会,不同门户之间也只有经过师父同意才能有作品和技艺的交流。新中国成立后,曲艺艺人摆脱了走街串巷卖艺求生的境况,登上舞台、走进剧院成为服务人民群众的曲艺工作者,分别隶属于不同的曲艺院团组织。多年来,各曲艺团体之间遵循的是朴素的行业规则。比如,根据中国铁路文工团说唱团相声演员马云路介绍,1990年,吉林省曲艺团到河北进行交流演出时,河北省曲艺团觉得他们的相声节目《刁德一考试》不错,想拿来使用,作为交换,河北省曲艺团把自己的相声作品《拉广告》让对方使用。这是当时曲艺行内约定俗成的规矩。

我国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其实施条例中,对包括曲艺在内的艺术作品的权利作出了规定。此后,各个艺术门类的著作权保护都取得了明显的进步,特别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在各自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曲艺界在曲艺著作权保护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曲艺艺术本身的特点和曲艺行业特有的规则,曲艺著作权保护面临的任务仍然比较繁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曲艺作品著作权归属界定复杂。传统曲艺作品都是经过历代曲艺人口头传承、多次加工而成,最初作者多已不可考,很多已成为曲艺界普遍使用的曲目。并且,曲艺艺术主要是说唱形式,即兴表演的比较多,有时会借助其他艺术门类的效果。比如相声注重说学逗唱,表演的过程中可能就会涉及其他艺术门类的著作权问题;有人使用他人作品中的“包袱”,虽然只有几句话,涉及文字量很少,却能使整个节目取得很好效果,该如何界定这种“借用”的界限?

无论是曲艺作品著作权的所有者还是使用者,著作权保护意识普遍不强。有的认为“曲艺现在不景气,就别再纠缠什么版权问题了”“与强势平台打官司是打不赢的”;有的认为“只要有人用我的作品,是帮我扬腕了,不给钱都行”“都是同行,谈著作权伤害感情”。这种情况下,有些人秉持“拿来主义”的态度,觉得拿别人现成的作品比较方便,完全没有考虑创作者付出的艰辛劳动等。

曲艺著作权侵权方式种类繁多。当前,大量曲艺作品在各种传播媒体平台上被任意使用,基本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如飞机、火车上广播里播放曲艺名家作品,音视频网站上大家耳熟能详的曲艺作品,大多没有经过著作权所有人的授权。某著名曲艺表演艺术家曾经谈道:“你在台上演出,台下全是手机,你演出的作品总能在各种网络平台上找到。”

曲艺著作权维权难度大、成本高。新媒体时代,传播平台种类繁多、分布广泛。一些网络平台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对一些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著作权人在海量的信息中维权难度也很大。传播平台往往占据优势地位,掌握着传播渠道,著作权人开展维权活动可能就面临失去渠道资源的困境。面对这样的问题也就只能无可奈何、听之任之。

老舍先生在很多年前就批评过轻视曲艺创作的现象:“有些作家和学习写作的青年们,都不大看得起曲艺。他们认为要写一本小说,就能成为作家,钱也拿得多,不久可以做作家协会的会员。名利双收。”他曾说,“你写一本话剧,我写一百句鼓词,要是好呢,价值是一样的”。近年来曲艺事业发展一度面临着创作人员匮乏的困境,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曲艺创作者著作权没有引起重视。曲艺创作者的地位和收益得不到保障,自然会缺乏创作积极性。

吸引更多优秀创作人员加入曲艺创作队伍中来,尤为需要有效加强对曲艺著作权的保护。

一方面,要在曲艺界加强对曲艺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充分利用中国曲协的“世界知识产权日·曲艺版权宣传周”活动、曲艺权益保护圆桌会议、法律志愿服务进小剧场等广泛宣传,增强广大曲艺工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提高曲艺创作者开展创作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要明确曲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界定。很多传统曲艺作品可能早就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50年保护期,这些作品应当都属于公共产品,广大曲艺工作者可以合理使用。但是对于经过改编的作品,改编者仅对其明确改编部分可以主张著作权。

此外,还要拓展曲艺界著作权保护渠道。曲艺界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探索申办曲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专门力量保护曲艺家著作权。这样的集体管理组织,可与广播电台、电视台、视频网站、出版社等权利使用人进行沟通与协商,督促各平台特别是网络平台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为曲艺作品版权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搭建互惠互利的联系通道;可以探索制定曲艺作品出版、改编、首播、重复播出的收费标准,就曲艺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付酬方式向国家版权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科学体现曲艺作品创作者的创作性劳动价值与表演者的重复性劳动价值,改变曲艺界长期存在的创作收益远低于表演收益的现象。

曲艺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宝贵资源,加强曲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激发曲艺创作者的激情和活力,是涌现更多优秀作品的保障。

《光明日报》(2025年04月30日 16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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