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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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2 21:21:00
自诉案件立案时,自诉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刑事自诉状 :自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
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具体的诉讼请求;
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自诉人身份证明材料
自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需要提供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
证据材料
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其他相关材料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需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如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的额外材料
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需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代为告诉的证明。
以上材料需按照法院要求提交,并且应当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