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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是由哪个部门作出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6 11:56:00    

违建的认定通常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具体分工如下: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土地进行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没有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如果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筑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可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

如果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直接拆除,需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参与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但具体职责和权限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

综上所述,违建的认定和处理涉及多个部门,具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和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议涉及违建问题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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