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什么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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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1 09:34:30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股东不得以以下方式出资:
劳务:
劳务不具有可评估和可转让的特性,因此不能作为出资。
信用:
信用同样不具有可评估和可转让的特性,不能作为出资。
自然人姓名:
自然人姓名是个人身份的一部分,无法转让,因此不能作为出资。
商誉:
商誉是一个公司的商业信誉,虽然具有经济价值,但无法转让,因此不能作为出资。
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通常是基于特定合同或协议获得的,可能涉及限制性条款,因此不能作为出资。
设定担保的财产:
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在所有权上存在限制,不能作为出资。
总结:
股东在出资时,必须选择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根据这些规定,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以及设定担保的财产均不得作为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