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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损坏货物赔偿标准(快递损毁的赔偿标准到底是什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28 10:52:53    





案情简述


日前,消费者王先生反映自己在顺丰寄了一件价值17000元的手办,因为价值昂贵就花108元做了18000元的保价,在寄的过程中手办有破损导致手办贬值,随后要求顺丰按照保价赔付或者赔付无损全新的手办,顺丰方面称只能赔偿500元。


对此,顺丰客服回应称:保价不是保多少赔多少,是综合快件实际损耗和保价金额按一定比例赔偿的



普法时刻

01

快递损毁或丢失了怎么办?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快递公司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快递公司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快递暂行条例》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02

快递损毁或丢失赔偿标准是什么?



《民法典》中对此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价和无保价的快递损毁或丢失的赔付是否有区别?《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针对快递服务协议,快递公司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如保价条款等,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03

消费者如何维权?



一、大家平时购物时应当养成保留证据的习惯,如网购订单的发票、寄件的订单截图、能够证明快递物品价值的视频和图像等,这些都是协助我们维权的好帮手。


二、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大家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应当尽量选择保价服务,并且要了解快递公司关于保价的相关规定。若双方对于损毁的物品价值不能达成一致的,大家在向法院起诉时可向法院申请鉴定,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物品的损失,以此协助确定赔偿的数额。



滑动查看具体的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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