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要求及控制要点)
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要求及控制要点

1、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确认施工现场的地基承载力。
2、当施工现场无法满足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基础的要求时,可自行设计基础,自行设计基础时应进行抗倾覆稳定性和地基承载力验算;整体抗倾覆稳定性应满足计算要求,可采用下列常用的基础形式:
①桩式基础。
②桩基承台式混凝土基础。
③组合式基础。
3、基础中的地脚螺栓等预埋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5、塔式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示意警示。起吊时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指挥信号不清楚时,不得起吊。

6、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当吊物与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处理措施时,不得起吊。
7、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装置失灵时,不得起吊。
8、塔式起重机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应配置齐全。
9、吊具与索具产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起重机安全起重吊具》GB/T 41098的规定。
10、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11、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时方可投入使用。
12、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
13、新购置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4、吊具、索具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当发现行缺陷时,应停止使用。
15、吊具与索具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检查,并应作好记录。检验记录应作为继续使用、维修或报废的依据。
16、顶升系统必须完好。
17、结构件必须完好。
18、顶升前,塔式起重机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应可靠连接。
19、顶升前,应确保顶升横梁搁置正确。
20、顶升前,应将塔式起重机配平;顶升过程中,应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平衡。
21、顶外加节的顺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22、顶升过程中,不应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
23、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
24、塔式起重机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25、塔式起重机的独立高度、悬臂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6、大型起重机械严禁在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进行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最高处的风速超过9.0m/s 时,应停止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
27、塔式起重机不宜在夜间进行安装作业;当需在夜间进行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应保证提供足够的照明。
28、当遇特殊情况安装作业不能连续进行时,必须将已安装的部位固定牢靠并达到安全状态,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29、多塔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群塔作业环境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30、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②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多塔交叉作业防碰撞安全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