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是什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赔偿)
本节讲五个问题: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二、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哪些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三、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哪些情形下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四、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什么确定?五、关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二、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哪些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根据该条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除了受害者本人外,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均可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死者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作为原告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三、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哪些情形下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根据哪些因素确定?
《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五、关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构成要件:
1、有损害后果。包括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
2、有违法侵害自然人;即直接侵害受害人合法权利的人。
3、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并不意味着必须赔偿精神损害金,只有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何种情形属于“未造成严重后果”,何种情形才构成“后果严重”,属于具体个案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应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者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认定。
(二)、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金钱赔偿,而精神损害本身是一种无形损害,两者之间不存在商品领域里等价交换的对应关系,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也无“明码标价”,本质上是无法用金钱计量的。但从司法裁判的角度和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来看,对精神损害的程度、后果和加害行为的可归责性及其道德上的可谴责性,由审判合议庭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具体案件的赔偿数额也是可行的。
为了防止法官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各省高院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规定了具体的数额。以山西省高院规定为例:
山西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晋高法[2020]34号)第十二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就作出了具体规定: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或致死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面部受伤或受害人为儿童的,可以根据案情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参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具体案情确定。
未构成伤残但符合本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伤残十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超过5000元;
伤残九级的,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以此类推,伤残一级或死亡的,在45000元至5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