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具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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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1 00:19:30
申诉具备以下条件:
申诉人资格
-申诉必须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自己提出,如受处分人已死亡,其近亲属也可以为提出。
-申诉人是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
-必须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
管辖权
-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期限
-必须在法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即自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之内提出。
书面形式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新证据或错误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其他特定情形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材料要求
-申诉应当递交申诉状和二审判决书以及相关新的证据。
-申诉书必须列出申诉人的基本信息、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申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申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便当事人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