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访复核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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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05 20:21:21
如果信访人对信访复核不服,他们 可以继续请求复核。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因此,信访人在收到复核意见后,如果仍然认为该意见不公或存在错误,他们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请求。这个过程是信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公正处理的重要途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如果信访答复构成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在请求复核时,建议信访人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