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视同自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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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3 00:17:00
视同自产是指企业在出口时,将某些非自产的货物或服务视为自己生产的产品,以便享受退税等税收优惠。具体情形包括:
1. 产品名称与性能相符:出口产品与企业自产产品在名称和性能上完全一致。
2. 使用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的商标:产品使用了企业的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的商标。
3. 出口给固定外商:产品出口给那些进口企业自产产品的固定外商。
4. 配套出口产品:外购产品与企业自产产品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用于维修或直接与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设备。
5.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
6. 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委托加工后收回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由企业自产产品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出口给进口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7. 持续经营条件:企业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持续经营2年及以上、纳税信用等级A级、上一年度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企业优化财务报表,管理和控制成本与收入,同时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政策可能随法规的更新而变化,企业应遵循最新的税法规定